1月28日,國管局發(fā)布關于行業(yè)標準《公共機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置及運行指南》的公告,文件規(guī)定了公共機構(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設備配置、運行管理、合作建設模式和安全管理。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關于設備選型及配建要求:

車位配建比:

公共機構充電車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體車位的 25%,其中,直流充電樁配建占比宜為20%-40%,交流充電樁配建占比宜為 60%-80%。

電動汽車充電站配置要求:

直流充電樁:單槍功率宜選用 40kW-250kW,應具有恒功率功能(電壓范圍300V~1000V),應具備有序調控功能以及與上級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通信接口,宜具備 V2G 功能;具備建設條件且有大功率充電需求的單位,可配備單槍充電電流達到 250A 以上、功率 250kW 以上的直流充電樁;有特殊充電需求的單位,可配備 20kW 小功率直流充電樁。一機多槍的直流充電樁,宜采用功率較大者優(yōu)先的功率分配策略。

交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樁單槍功率宜選用 7kW,應具備有序調控功能以及和上級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通信的功能,宜具備 V2G 功能。

箱式變壓器:箱式變壓器容量根據(jù)充電樁總功率確定,宜按照總功率的 1.25 倍配置。對具備安裝專用變壓器供電的,宜選用 630kVA 箱式變壓器進行配置。

選址施工投建方面:

選址要求:公共機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選址應充分考慮設備運行噪聲,宜采用靜音設備或與有關區(qū)域保持一定距離。

建設模式:

a)自主投資建設:公共機構使用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投資開展本單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b)企業(yè)投資建設:公共機構提供本單位場地資源,引入充電運營服務企業(yè)投資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c)BOT 模式:公共機構與充電運營服務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授權企業(yè)承擔該項目投資、建設和一段時期內的運營工作。協(xié)議期滿,充電運營服務企業(yè)將充電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公共機構;

d)其他模式。

選定施工運營單位: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選定項目施工、運營單位。不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根據(jù)單位實際需求選定施工、運營單位。施工單位應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或以上資質,承裝(修、試)三級或以上電力設施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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